贵州省护士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多少分及格?

根据《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贵州省护士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如下:

1.护士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不得少于25学分(120学时),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15-60学时),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90-120学时)。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的护士,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60-120学时),其中村卫生室护士所获学分不得少于10学分(30-60学时)。

2.护士获取的学分(学时),本专业学分(学时)数占60%,相关专业学分(学时)数占40%。

3.护士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30-60学时)。

4.三级医院、省级防保机构、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护士,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7学分(21-42学时);市(州、地)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含三级医院)的护士,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6学分(18-36学时);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护士,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Ⅰ类学分数不得低于5学分(15-30学时)。民营医院参照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执行。

4.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厅直属单位、三级医院的护士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30学时)。

5.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6.经单位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120学时)。依据每学年成绩单记25学分(120学时),其中Ⅰ类、Ⅱ类学分(学时)按单位等级类别要求记入。

7.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进修)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120学时)。依据单位派出培训通知和培训合格证明记25学分(120学时),其中Ⅰ类、Ⅱ类学分按单位等级类别要求记入。

8.因工作需要暂未从事医疗卫生业务工作的护士,再从事医疗卫生工作专业技术业务时,第一年的聘任、年终考核、职称晋升和执业再注册不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的限制,第二年起按本细则要求获得所规定的学分(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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